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28号 1996年7月31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条例》执行以来,各分局理解不一,征收中矛盾很大。据此,现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包括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