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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
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6]368号 1996年8月1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447号)转发给你们。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为销售自产货物或为自营货物而提供的非应税劳务,不论其是否分别核算,均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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