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征管棚厂等企业生产的农用管棚产品适用税率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征管棚厂等企业生产的
农用管棚产品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66号 1996年8月19日)


  最近有企业提出生产农用管棚产品处于微利甚至无利状态,经营困难,要求降低适用增值税税率。经研究,考虑到农用管棚属支农产品,属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作物保护设施,同意从1996年8月8日起,对由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生产计划,由闵行区虹桥自控设备总厂二分厂、农机所实验厂、普陀区长征管棚厂生产的,由市农机局物资供应站统一销售调拨的农用管棚产品,暂按农机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已按17%税率征扣的,不再予以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