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九条 非观赏犬准养区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独户、独院及拴养、圈养条件。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开办犬养殖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应设置在非观赏犬准养区且距居民聚居区一公里以外。
  (二)犬舍应按规定具备卫生防疫等项条件,并设有坚固的防护隔防设施。
  (三)应配置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养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养殖和防疫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居民申请豢养观赏犬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后10日内,征求居民委员会意见,作出准养或不准养的决定,同意准养的发给养犬人犬免疫注射通知书。
  (三)申请人接到免疫通知书后,携犬并持免疫通知书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免疫注射门诊给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四)申请人持犬类免疫证、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出具的购犬证明或者接受赠犬证明、犬的彩色照片(一寸头像二张四寸全身照一张)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并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交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 非观赏犬禁养区外养犬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10日内,作出准养或不准养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单位。
  (三)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接到准养通知后,携犬到所在地兽医卫生站给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四)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持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单位特需养犬的申报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由公安派出所报区控犬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控犬办审批。市控犬办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不准养的决定,并发给免疫注射通知书。
  (二)申请单位接到免疫通知书后,携犬和持免疫通知书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免疫注射兽医站给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单位持免疫证和犬的彩色照片到市控犬办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缴纳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