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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专业市场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肉、禽、蛋、
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专业市场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73号 1996年10月3日)


  近接有关分局反映,对经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专业市场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我们认为经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专业市场是属于商业批发企业,可以享受我局沪税政一[1994]26号文中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款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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