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经筹建办指定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三家)认定的已损失或即将损失的其他贷款(含拆出资金损失等)。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应收账款可列为坏账损失:
(1)被核定为呆账贷款的利息;
(2)贷款本金虽已收回,但无法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
(3)经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第五条 凡符合贷款呆账条件的贷款,由各城市信用社填写贷款呆账认定核销表(一式六份),经评估机构核实确认后,由筹建办集中全市情况后报市人民银行、国税局统一审批。账务处理原则是:即先冲销呆账准备金,不足部分直接从净资产冲减。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和调查核定情况时,可要求各信用社补充材料,必要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
第六条 凡符合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经三方(信用社、评估机构、筹建办)确认后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 凡符合其他贷款损失条件的贷款,也由各城市信用社填写贷款呆账认定核销表(一式六份),经评估机构核实确认后,筹建办确认同意后,先予以核销。账务处理上,暂挂待处理财产损失,并在评估中直接从净资产冲减,待筹建办集中上报市人民银行、国税局审批后据实调整账务。
第八条 贷款呆账准备金在冲销后应补提,使各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截止评估基准日的贷款余额(扣除抵押贷款)的1%。
第九条 核销呆账贷款在冲销净资产过程中如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原则上不冲销资本金,入股时按1∶1的比例给予入股,同时责成信用社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理事、监事会,对形成的呆账贷款及不足冲减净资产部分进行认定,明确老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合作银行成立后,要对资不抵债部分实行专项管理,管理办法比照《较大风险信贷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次贷款损失核销账务处理后,各城市信用社应填写贷款呆账(或坏账损失)核销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上报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核销的贷款呆账采取“账销案存”的做法,即内部进行账务处理,除经法律公布处理者外,其他对外不公开,对有追索价值的已核销贷款,要继续催讨,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已核销的贷款呆账在以后年度收回的,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其实际收回部分,仍属信用社原股东权益。
第十二条 在贷款呆账核销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及时向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建办反映,各城市信用社不得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