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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
以后离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
(沪社保业一发[1996]18号 1996年11月1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规定,现对本市企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金按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进行计发。
  其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系数÷120(系数见附表(略))。
  二、1996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可给予补足。
  三、1996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不含按原国家规定可提高退休待遇所增加的养老金)的,增加额不得超过1995年底计发水平的16%。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原则上按原办法计发离休金。其离休金由按原办法计算的离休金和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1996年以后增加工资计发的离休金之和确定。
  五、1996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月退职生活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系数÷120×70%。
  六、1996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职)年龄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经本人提出,退休(职)当年可按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七、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职)的人员,养老金统一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其中按第一、三、五条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其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金时不再折算工作年限。
  八、高级专家、1995年底前被评为劳动模范者及其他按原国家规定退休后可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一、三条规定计发养老金后,还可根据以下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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