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或其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复印件、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内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登记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内管理部门)在审查的基础上,核发《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纳税人自领表之日起七日内,应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五条 停复业税务登记的管理
(一)范围
发生停业、复业且实行定期定额方法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商企业。
(二)程序
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停业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内管理部门)提交停业申请书,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缴清税款、缴销发票等项内容,并交回有关单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批准停业。
纳税人停业期满后,应及时恢复营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期限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批后方可延期。
纳税人复业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封存单据情况填入《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经征纳双方确认无误后,交还纳税人。
第六条 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
(一)范围
下列情况,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程序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注销税务登记的,发给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根据要求认真填写;主管国税机关还应对纳税人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结清后,下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方可办理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
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变化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应向迁达地国税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