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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征[1996]475号 1996年11月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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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规范税务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省境内,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其税务登记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分为开业税务登记管理、变更税务登记管理、停复业税务登记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和其他税务登记管理等。
  第三条 开业税务登记的管理
  (一)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所设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程序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内管理部门)提交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内管理部门)初审后发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加盖市、县国税局公章。
  上述有关证件是指: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五)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条 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
  (一)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范围包括:变更企业名称、更换法人、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隶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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