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缴纳的税收具体征管范围划分:
1.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 3%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出口税收的征收管理。
2.地方税务局负责对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度缴纳的营业税比按原工商统一税计算多缴纳的 税款,按规定需办理退税清算的,由国家税务局在移交地方税务局前尽快办理,至8月31日前仍未办理完毕的,移交地方税务局继续办理。自1996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的清算退税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其他外国企业缴纳的有关税收,需采用按经费 支出换算征税或核定其他征税办法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依照有关税收法令、法规确定征收办法进行税收管理。
三、关于证券交易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一)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管理。
(二)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实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办法。
六、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发售、管理。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归属划分。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售、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售、管理。
七、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属于交叉征管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应加强 联系、配合。发现属于对方征管范围的税收问题,及时相互通报,分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