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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
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6]24号 1996年7月23日)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经两局共同研究,就调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下列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或项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即:工业(手工业)、 商业和加工、修理修配业。
  2.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 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行业的业户。
  3.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 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各类业户。
  4.主营栏目中应纳营业税,但兼营项目中有应纳增值税所涉及的行业的业户。
  5.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含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局代征。
  (二)下列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各类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工商工农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即: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2.主管栏目中为应纳营业税行业,兼营项目中有应纳营业税所涉及的其他行业 的业户。
  3.从事工业、商业以外其他行业经营活动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业户。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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