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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219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


各区、县物价局(委),各区、县房管局:
  为了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经研究,适当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居住用房的管理费:
  多层住宅每户每月4.5-7.5元;
  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
  以上费用均由房屋业主支付。具体收费档次划分,在此幅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同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商定。
  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其中由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从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0.40元。
  三、居住用房的保洁、保安服务费:
  收费标准仍按沪房地物(1995)522号文规定执行。
  四、非居住用房的管理费和保洁、保安服务费:
  非居住用房系指在售后公有住宅区域内且执行全市统一的非居住用房标准的营业、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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