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拍卖
个人使用过的物品流转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70号 1996年9月5日)
近接部分单位来函,要求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的流转税征收问题予以明确。
据了解,个人使用过的物品通过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是个人委托拍卖机构代销旧物品的一种新的形式。因此,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09号《关于
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点的意见,即“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本市拍卖机构受托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取得的收入,在拍卖机构单独造册、分账核算的前提下,免征增值税,只就拍卖机构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部分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