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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镇非住宅商品房基准价格管理规定

  8.材料差价:指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与市场价的差价。材料差价可统一按限额计算,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调整。
  上述列入商品房成本项目的各项费用,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实际发生项目)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出无理要求。
  (二)利润:非住宅商品房法定利润率不超过成本项目1—5项费用总和的15%。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商品房质量差价,经各市市以上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的优良工程的,可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上上浮1%。基准价格计算公式: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土地征用(或出让金)和房屋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
  成本价格=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附属公共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利息+材料差价。
  基准价格=成本价格+利润+税金+质量差价。
  第六条 代收代缴费: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苏州市区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设施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市按省现行规定确定。
  土地以出让形式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出让金中如已含配套费的,在代收费中不再重复计算。
  2.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在建成后正式销售前提出基准价格审核报告,由物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
  第八条 古城改造,危旧房屋翻建及单位自建的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可出售的,其基准价格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原有关非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相应废除。
                                      
                                   19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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