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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办理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6]45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保证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圆满完成,经市局研究决定,换证工作延期至1996年10月20日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源户管理做为此次换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国税局要本着这一精神,通过换证工作,摸清管户情况,彻底清理一次税源,保证所辖企业不丢,不漏。
  二、1996年9月20日以前未完成换证工作的区、县国税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发出通告,限期于1996年10月20日以前办理完毕,对逾期办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国税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集中人力、物力,保证税务登记证件及时核发给纳税人,并做好换证的收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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