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框架结构、高层(十层以上,含十层。下同)建筑工程的填充墙必须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设计中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市建委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框架结构、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应占墙体材料总用量的30%以上。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建委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墙体施工完成后,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于验收后十五日内,按下列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一) 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工程填充墙全部使用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额返还;全部使用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的,返还应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部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在返还应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以内,按照实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及其现行的预算定额计算,减少返还金额;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百分之八十的不予返还。
(二) 框架结构、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相应比例予以返还;使用比例不足百分之三十的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发展新型墙体专项用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不予返还的专项用费,用于:
(一) 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
(二)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
(三)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及其管理工作;
(四) 奖励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或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的,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限期拆除新建、扩建的生产设施。
对逾期达不到清理整顿要求仍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按所产实心粘土砖价值的二至四倍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擅自开工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缴。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