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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1996年10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推广节能建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墙体材料生产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市经济、建材、土地、环保、工商行政、技术监督、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委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给予的税收优惠;
  (二) 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银行和投资机构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三) 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和节能住宅建筑,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对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无标准的产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或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对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清理整顿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其中滥用耕地,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必须限期停产。
  第八条 鼓励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凡利用未经加工的工业废渣,排渣,排渣单位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费用。
  第九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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