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重点检查小组。重点检查组可由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政策水平高、有实践经验的干部联合组成。或者以某一部门为主,组成检查组检查一批单位。要继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加重点检查。检查组由科级以上业务干部或有中级以上会计、审计职称的同志带队。检查组必须进行税收、财务、物价等方面综合性全面检查,确保检查质量。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及其分办公室要对参加重点检查的干部进行培训。检查人员在工作中要廉政勤政,秉公执法,遵守检查纪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参加重点检查中,如发现有借检查之机拉业务关系而有意隐瞒不报违纪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取消其检查资格,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有关事务所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重点检查的核实定案权限。凡是委托检查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委托市大检查各分办公室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的市属单位的核实定案工作,由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市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区县大检查办公室检查市属单位,违纪应入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以及违纪应入库不足30万元,但被查单位有异议或问题性质严重的,其核实定案工作由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违纪问题性质一般,应入库金额不足30万元的,核实定案工作由区县大检查办公室负责。
(三)重点检查的要求:
1、检查组进点前,应将检查组人员名单和进点时间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查单位。
2、检查组进点后,首先要认真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并对以前年度自查和重点检查查出的违纪问题是否正确按照财会制度调帐入库进行复核。检查人员有权对与违纪问题有关的原始凭证、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并要求有关部门或人员签证。
3、检查组在写出《重点检查报告》前,要按核实定案权限规定,向有关大检查办公室汇报违纪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建议;对检查中发现有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要轻易定性处理,要及时向有关大检查办公室请示汇报,经研究再行提出处理建议。
4、检查组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逐项核实,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然后写出《重点检查报告》(报告格式统一印发),报告内容要求: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提出处理建议恰当,并附上检查记录和查证资料,经检查组组长签章后,交被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重点检查报告》各页间加盖骑逢章,报送派出检查大检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