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阻挠、破坏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三、大检查的组织领导
我市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市政府大检查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市大检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大检查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大检查办公室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开展大检查的各项工作,并要把大检查工作同加强宏观调控和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结合起来;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结合起来;同清除经济领域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一)大力做好大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必须大力加强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并把这项工作贯穿大检查的全过程,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层层进行思想发动,还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和实际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大检查不断引向深入。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设举报信箱,通过这一有效措施鼓励和发动群众主动检举揭发违法违纪问题;特别要注意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例,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的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开放与遵守财经法纪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部、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为大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做好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核实定案工作:
1、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重点检查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名单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和各区、县大检查办公室分别提出建议,经市大检查办公室汇总、审定,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批准后下达;重点检查市属企业和单位名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各区县大检查办公室分别提出建议,经市大检查办公室汇总、审定,报经市政府大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重点检查区县属企业和单位名单,由区县大检查办公室提出,报区县政府大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其中列为综合性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需抄报市大检查办公室备案。重点检查组进点检查时,属于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须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介绍信;属于市属单位须持市大检查办公室介绍信;属于区县属单位须持区县大检查办公室介绍信。为避免重复检查,对于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单位,不再安排重点检查;对列入整顿会计秩序检查的单位,凡已查完的不再列为重点检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