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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

  在普遍检查单位执行国家财税、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主要检查的内容:1、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偷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及对个人所得税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的问题;2、采取非法印制、伪造、虚开。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买倒卖发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以及不报应税收入、所得、项目等手段,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工商税收的问题;3、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问题;4、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的问题;5、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问题;6、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7、居民生活必需品、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价格执行中的乱涨价行为,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提价的问题;8、中小学教育、医疗和重要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9、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问题;10、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对于逾期缓缴、拖欠税款的问题,也要结合大检查认真进行清理,抓紧催收。
  二、大检查的政策规定:
  1996年大检查必须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按照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和大检查的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于企业单位在重点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前主动自查。自报出来的问题,凡已按规定作了调整账务,补交各项税款和收入的,可免予处罚;尚未调整帐务,补交各项税款和各项收入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历年重点检查查出的违纪问题,未按规定调帐入库或弄虚作假等,除继续执行原处理决定补交入库外,还要接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于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要按现行财经法律、法规从严处理。除按规定调整帐务、补缴各项税款和收入外,必须依法给予处罚。
  1、查出各种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如数追缴偷骗的税款外,还要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偷抗税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查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除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处罚。对伪造、涂改、盗窃、非法出售、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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