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普
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征[1996]470号 1996年10月3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其印制、开具、取得和保管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属于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发票主要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及统一发票。
工业发票适用于从事工业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商业发票适用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加工修理修配发票适用于从事修理修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适用于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的纳税人;
统一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开,适用于从事临时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还应包括抵扣联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