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
水、客运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一[1996]60号 1996年11月6日)
你局沪财签转188号签报悉。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自1994年起代交通部收取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至1996年6月,代收附加费共计30538万元。按照营业税法规定,海运集团公司代收的附加费应并入其运输收入依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你局反映海运集团公司依据交通部《关于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提出对代收的附加费暂不征收营业税的意见是与营业税法相悖的。我们已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明确对这部分附加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你局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