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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唐政发(1996)第26号 1996年11月12日)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房出售范围和原则
  1.凡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市房管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住房外,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2.公有住房向原承租人出售,承租人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承租人自愿放弃购房权,可由承租户中的其他同住直系亲属购买,不得转让他人购买。
  二、出售价格
  1.直管公房以成本价出售,并享受标准价售房的优惠政策。
  2.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价,一套楼房住宅的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
  3.住房成本价由下列因素组成,经评估确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准地价×占地面积×40%
  一栋楼房的占地面积按勒脚外1.6M内的占地净面积计算,一套住宅的占地面积按该套住宅建筑面积占该栋楼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均摊;平房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物和宅院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基准地价按《唐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底价计算方法及级差地租收取标准》(唐土(1992)29号)计算。
  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住房单方工程造价,按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建筑成本计算,包括住房本身及组团(庭院)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费用,组团(庭院)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学校、托幼、派出所、居委会、文化娱乐等公共配套费用已包括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不另计费。
  (3)投资利息按单方工程造价的3.18%计算。
  (4)税费执行零率。
  4.价格调整:
  (1)层次差价: 无电梯旧公房出售的层次调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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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别 | 平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 %  |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数  | 房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
  |第一层 | 0  | 0  | 0  | 0  | 0  | 0  | 0  |
  |----|---|---|---|---|---|---|---|
  |第二层 |   | 0  |+5  |+5  |+5  |+5  |+5  |
  |----|---|---|---|---|---|---|---|
  |第三层 |   |   |-5  |+5  |+5  |+7  |+7  |
  |----|---|---|---|---|---|---|---|
  |第四层 |   |   |   |-10|+2   |+2  |+4  |
  |----|---|---|---|---|---|---|---|
  |第五层 |   |   |   |   |-12 | 0  |+2  |
  |----|---|---|---|---|---|---|---|
  |第六层 |   |   |   |   |   |-14 |-2  |
  |----|---|---|---|---|---|---|---|
  |第七层 |   |   |   |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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