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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税务机关组织评定工作。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按行业、分地域成立定额评议小组,定额评议小组成员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制定纳税定额的最低限额(以下简称定额下限)必须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制定定额下限不得低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
  (二)制定定额下限要协调毗邻地区,避免在相邻地区间出现税负畸轻重的情况;
  (三)制定定额下限对经营行业、经营范围的划入划要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中所附"个体工商户应纳各税综合征收率表"确定;
  (四)定额下限确定后,个别定期定额户达不到定额下限标准,应报经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批准后方可降低定额下限标准。
  第六条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定期定额户经营收入额和应纳税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核定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应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定期定额户经营收入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三)定期定额户经营收入额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销售额。
  (四)定期定额户外出经营,其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款不予抵减定额。
  (五)定期定额户经营收入额和应纳税额的核定为月定额。
  第七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核定定额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典型调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根据辖区内行业、地域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典型调查户一般占该行业定期定额户的5%一10%左右。
  (二)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前定期定额户应自行填报《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调查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申报栏,报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三)民主评议。定额评议小组要定期召开评议会议,评议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分析其纳税申报是否属实,并评定其定额,填写《调查表》评议结果栏目。
  (四)税务核定。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参考典型调查、自我申报和民主评议情况,对定期定额户采用盘点查实、行业类比、综合分析、倒推营业额、跟踪调查等方法核定定额。
  (五)下达定额。定额核定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填写《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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