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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
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6]172号 1996年11月1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期定额征收作为个体、集贸税收的主要征收方式,在我市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结合贯彻落实《办法》,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普遍开展一次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建立起完整的征管手续制度,推动本区、县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在1997年3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定额下限确定情况及贯彻落实《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经过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收入额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 凡属生产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和经营范围相对稳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集贸市场内实行按月征收税款的各类其它经营者(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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