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政一[1996]286号 1996年8月7日)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它收购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凭代扣 代缴证书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收购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的矿产品,凡销售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所提供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第四条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矿产品,凡在结算货款时能够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且销售数量等于所提供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属于已税矿产品,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但扣缴义务人应对其提供的证明单进行审核,并收取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存档备查。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税额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