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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3、投资方在收到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次月(或季)五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联营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以及缴款书,同时申报交纳联营分顺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如有以前年度亏损,其联营分回的税后利润,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先用于弥补亏损。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回利润的征税问题
  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凡设在各类经济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适用15%或24%税率的,其中方投资者分回的税后利润,一律按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补税方法进行补税。
  六、关于民营科技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民营科技企业(市科委审核认定并发证书),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统一按照市科委、地税等部门联合转发的《辽宁省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科事发[1996]16号)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净收入,每年在30万元以下的,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从事“三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凡属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内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三业”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处理。
  八、关于农业银行劳动服务公司代办储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
  农业银行劳动服务公司是为农业银行代办储蓄业务、获取劳务收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规定,农业银行劳动服务公司应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对其他各类银行兴办的从事代办储蓄业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凡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九、关于总机构所属企业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1、经批准对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盈亏、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简称汇总纳税单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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