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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
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所[1996]第78号 1996年8月14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基层局近斯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业务政策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八五”期间的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
  经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对一九九四年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的执行期限到一九九五年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现暂缓恢复征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下发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关于几项费用的扣除问题
  1、纳税人按市人防办大人防字[1988]34号文件规定按在职职工总数每人每年向人防部门交纳五元的人防施工费,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据实扣除。
  2、纳税人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按销售收入或实现利润额的一定比例向专利权人、非专利技术所有人支付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使用费,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向行业管理部门上交的管理费,在征收其企业所得税时,可予以扣除。
  4、纳税人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自主决定向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5、根据中华全国合作总社棉麻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1995)供销棉检联字第15号文件规定,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棉花标准级收购价格的0.24%提取的棉检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对超过比例提取或挪作他用的,征税时不允许扣除。
  三、关于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政策的待业人员范围问题
  劳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除包括大税所字[1994]11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外,自一九九六年起,还应包括破产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上述待业人员以劳动部门发放的证明为准。
  四、关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征税的补充规定。
  1、投资方在补缴联营企业分顺税后利润的所得税时,其适用税率统一按照法定税率33%执行。
  2、投资方应以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作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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