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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物业管理办法

  (一)有法定的注册资金;
  (二)有合法的物业管理章程;
  (三)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类别和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和确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凭证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只能从事与其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管理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文化程度及职称的证件;
  (四)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注册资本证明及物业经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办理物业管理企业年审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
  (二)按规定和约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三)劝阻、制止违章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业务;
  (五)要求委托人协助搞好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二)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
  (三)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委托人审议通过;
  (四)接受行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受托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提供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费等公用代办性质的服务,以及根据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人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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