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城镇物业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物业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指具备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按合同约定,对受托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提供与之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物业行政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的物业行政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应当书面承诺物业管理合同,依法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按规定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住宅小区以外的高层建筑,使用人可以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充分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并事先广泛征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
  第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共同维护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生活秩序,创造干净、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专营企业与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组建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