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212号 1996年11月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6]167号)的精神,市国税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统一更换加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原大连市国税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黄底纹版的发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专用水印纸加黄底纹和专用水印纸不加防为措施的发票)使用到1996年底全部作废。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1、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票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底纹。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3、无碳复写纸发票发票联暂时无水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印制(自制带企业名称的新版普通发票)、领购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