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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进一步发展民营科技事业的决定

  (二十八)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开发的能力,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持续技术创新。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接受委托开发项目、科技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科学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待遇。
  (二十九)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销售自己新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包括通用软件和专用软件),视同技术转让,其所享受前述税收优惠。
  (三十)引导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民营科技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重大项目,经各级科委审定可以得到一定的经费资助。民营科技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税。发民营科技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报经主管财税机关税准后,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民营科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位价值在10万元发下,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三十一)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提高经营无形资产的效益和技巧,创名牌产品,创知名企业。
  九、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管理创新
  (三十二)民营科技企业要强化管理创新。树立现代管理思想,研究和借鉴国内外管理经验。建立科学决策、劳动、财务和分配制度,在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采用先进管理方法。
  (三十三)民营科技企业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财务会计制度,严格财务会计管理。
  (三十四)民营科技企业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引导民营科技企业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办理从业员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类保险。
  十、民营科技企业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三十五)民营科技企业要强化法制观念,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文明经营,平等竞争。不从事落后、不成熟技术的交易。不从事伪劣、假冒、淘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技术和产品的开发、交易、生产和销售。
  (三十六)民营科技企业要培植现代企业文化。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和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树立企业家精神和地位。确立信息意识、创新意识、质量和精品意思。运用品牌策略、广告宣传、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无形资产,提高品牌和企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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