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民营科技企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要通过项目评估和筛选,为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提供信贷担保。
(二十三)引导民营科技企业扩大再生产,增加资本积累,开展资本经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搞活资产存量,优化资产增量,改善产品结构和投资结构。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员工、集体和股东的货币向企业资本转化。民营科技企业承担国家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的工业性试验所建设的试验装置、试验车间、试验场地及其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经省税务机关审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二十四)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计划立项、资金筹措、政策导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扶持发展一批自主创新,有知识产权、有名牌产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年销售收入超亿元或10亿元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十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国际化。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国际大公司合资、合作,引起雄厚资金和先进技术,形成国际资本鼓励外贸企业在民营科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与民营科技企业相互参股组成企业集团。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在国外设立企业,发展跨国集团公司。允许民营科技企业自选外贸代理机构。对年创汇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民营科技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进出口经营权。
七、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体制创新
(二十六)各级科技、体改、工商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推动民营科技体制创新。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论据《
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和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原则,理顺产权关系。依照法规规定,较大规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改级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包括境外上市)。较小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新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产权清晰,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或私营、合伙、个体经营。
(二十七)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资本占有的和多元。允许企业量化员工无形资产,设立技术股、管理股。允许企业设立劳动股、积累股和奖金股,分配给员工。各种股份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入企业资本。
八、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