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用高新技术为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服务,推动国有企业技术进步。
四、在培育新兴产业中发展民营科技事业
(十五)要以培育新兴产业为导向,带动民营科技事业发展,在培育新兴产业、实施“1851”科技经济一体化计划中,采用新的机制和发展模式,塑造民营科技企业。发挥民营科技企业机制灵活与科技经济一体化的优势,加快产业新步伐。
(十六)鼓励和支持发展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设立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上述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自抽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委认定后,缴纳所得税,三年内先征后返,由财政列支,专项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开发。
(十七)引导和支持新兴协会建立与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协会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推广民营机制加强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联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加强知道产权保护,促使同行业民营科技企业形成同盟,走联合发展道路。
五、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乡镇企业结全,在农业产业化中发展民营科技事业
(十八)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乡镇企业结合,促进乡镇企业增强技术开发和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开展技术性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向科技型企业发展。
(十九)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农村主导业和支柱产业的培育,依据市场的导向,立足资源优势,发展种养殖、产供销、贸工农、科教一体化的“企业加农户”型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和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与推动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拓宽发展民营科技事业兵荒马乱路子。鼓励农村科技人员和农村科技示范基地,创办为农村提供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
六、提供信贷支持,鼓励资本形成,引导资本经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产业化的步伐
(二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以商业化为出发点,以产业化为目标,开展二次创业,向实业化、规模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发展。
(二十一)各金融部门要扩大科技贷款规模,运用信贷杠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要通过与各级科委共同评估,对兼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经有关银行审查同意,可以免收兼并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利息,对兼并企业的原贷款可以实行挂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