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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进一步发展民营科技事业的决定

  (六)各级政府要对民营科技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各级科委对民营科技企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推荐为科技新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中国工程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劳动模范不管候选人,也可以向有关方面建议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七)《条例》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准则。民营科技企业以《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八)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条例》精神,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作推动民营科技企业事业发展的作用。
  二、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科技力量投身民营科技企业
  (九)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放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放开经营范围和手段、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发展民营科技事业。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院(所)办、校办科技产业,按照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民主机制。鼓励国有科技开以机构整建制地转为科技企业,实行民营机制。
  (十)科技人员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各类事业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分流出来,可以保留原身份,采取停薪留职等方式从事民营科技事业。鼓励房地产开发机构为进入民营科技实体的科技人员提供优惠住房。
  (十一)鼓励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价值经评估后,由各股东共同认可。允许在职科技人员用自己的专利和非职务技术在民营科技企业入股。科技人员以职务技术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允许该职务技术成果权利人按最高不超过其价值的30%的比例,作为主要发明人和该成果转化主要组织者的股金或投资。
  (十二)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可以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征得计划、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可以保留国家职工身份。
  三、促进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民营科技事业
  (十三)按照“抓大放小”的方针,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发展民营科技事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设立分厂、独立经营等灵活形式,实行民营机制。鼓励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改组、出租、出售委托经营、股份制改革等多种形式,转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联营、兼并、租赁、股份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资产重组。民营科技企业兼并、租赁或承包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可按民营科技企业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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