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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进一步发展民营科技事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进一步发展民营科技事业的决定
(陕政发[1996]77号 1996年11月4日)


  发展民营科技事业是实施科教兴国的重要举措,是发挥我省的科技优势、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的突破口。十多年来,我省民营科技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正在迈向产业化的发展阶段。《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民营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条例》确立了民营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了企业行为。为了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推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
  (一)民营科技事业是开拓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的有生力量。发展民营科技事业有利于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有利于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有利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条例》,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作用的意义,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事业列入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二)发展民营科技事业要实行“抓大育小”的方针。为资本密集、专业化程度高、规模效应大的行业实施政策倾斜重点真培养和发展大企业。在竞争激烈、技术发展变化快的专业领域,注重孵化和培育高级化、信息化的小企业。
  (三)各级政府在实施《条例》过程中,要按照“抓大育小”的方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创造优良环境,引导、推动和保障民营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各地市可以按照当地城市规划,选择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较好的区域,创办民营科技园。优化园内环境,降低开发和投资成本,为民营科技企业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五)各级科技、经贸、计划、工商、财政、税务、金融、教育、体改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民营科技企业政策的落实工作,充实和完善有利于民营科技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单位同等待遇。坚持公平税赋,制止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不合理反摊派。依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和员工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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