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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时,必须有公安消防机关参加;建筑定点及设计防火图纸应当经公安消防机关防火审核批准:
  (一)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二)居民住宅区工程;
  (三)教学、科研、办公工程;
  (四)商业、仓储、金融、邮电工程;
  (五)公共娱乐场所工程;
  (六)广播电视工程;
  (七)人防工程;
  (八)城镇燃气工程;
  (九)石油库、汽车库、加油站、氧气站、乙炔站;
  (十)轻工、纺工、交通、能源、机械、石化工程;
  (十一)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关防火审核的工程。
  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时必须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关核准的防火设计图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公安消防机关参加,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消防机关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上岗作业。
  (一)从事生产、使用、经营、保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
  (二)油漆工;
  (三)管理、操作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的人员;
  (四)专(兼)职消防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培训的人员。
  电工、焊工应当参加公安消防机关组织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章 火灾扑救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报警人员无偿提供通讯、交通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加、支援灭火,服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部署。
  第十九条 起火单位发现火情应当立即组织自救。
  公安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保证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正常行驶。
  第二十条 火场指挥员根据火情和灭火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划定警戒区,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限制用火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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