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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检查并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配备适应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器材、设施。
  第八条 公共场所、人防工程和高层建筑物的防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出口设置明显的标志,配置应急照明设备;
  (二)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和在疏散通道内从事其他有碍通道畅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消防机关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作业;
  (四)未经公安消防机关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公共场所、人防工程和高层建筑物其他防火规范要求。
  第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意见书》或者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条 各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关防火审核批准:
  (一)在城镇设置液化石油气贮配站、供气站(点);
  (二)动用明火检修石油、化工设备;
  (三)埋设燃气管道;
  (四)举办大型商贸、灯会等活动的防火安全方案;
  (五)充装氢气球;
  (六)使用氢气球、热气球进行庆典、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阻燃材料装修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
  (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三)个人充装氢气球进行经营活动;
  (四)在道路上打谷晒场;
  (五)在燃气管线上搭建建筑、构筑物;
  (六)在山林中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打谷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毗邻的打谷场周围应当有防火隔离带,有灭火设施,打谷场内不得有任何火种,电器安装应当由有资格证书的电工负责。
  第十四条 霓虹灯应当安装在难燃构件上,电源线应当按照规范敷设,电线接点应当采用非燃材料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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