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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废止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7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公安消防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驻徐部队、铁路、民航、地下矿井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消防机关予以协助。
  按照消防法规建立的专职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或本地区防火灭火任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全民防火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全民防火、自救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装备所需经费,除财政拨款外,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规定,征收消防设施建设费;用于扑救化工、水上、高层建筑物等火灾所需的特种装备,由受益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市公安消防机关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防火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应当经常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防火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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