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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已迅时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镇国有粮油
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1996]13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调整厦门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调整厦门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调整厦门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闽政办[1995]273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现由市土地房产局经营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房产(含店面及营业配套的仓库、办公室、加工场地等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国办发(1995)47号文下达日之前,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的用途和规模为准,其经营管理权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全部划转市粮食局。市粮食局要切实搞好经营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划转房产的明细清册(包括地点、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占有使用房产的法人等资料)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商市土地房产局、市粮食局确定。若有争议,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经依据划出、划入单位双方认同的或经市政府裁定的划转房产明细清册上所载明的房产,下达“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凭《通知书》办理房产、土地过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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