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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十、按属地管辖原则逐步实行集中征收
  实行集中征收是征管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在大中城市按区设置征收单位,对区域内所有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有条件的也可在市区内设立一个征收单位,对市内所有纳税人统一实行集中征收;在小城市和县城,以一城一个征收单位为宜,对城区及近郊的所有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在农村以征收分局或中心税务所作为征收单位,对辖区内纳税人逐步实行集中征收。随着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推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和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的改革,要逐步将征收单位收缩、合并,按区域建立数个税务报缴中心,统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事宜。当前,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转变现有县(市、区)国税局的职能,改为兼有直接征收和对下管理双重职能的机构;对县(市、区)国税局暂仍需作为二级管理单位的,也只能在城区及近郊设置一个直属单位,同时县(市、区)国税局内部要适应基层改革需要作相应调整。要创造条件逐步将现有市地直属征收单位与市地所在地的区(市)局合并,实现市区内纳税人的统一管理和集中征收。
  十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实现我省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步,它既是涉及体制、模式、人员、财力、技术条件等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又关系到方方面面的配合与协作。各级国税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深化征管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强有力的改革办事机构,认真研究制定深化和加快征管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按实施步骤组织对各阶段改革情况的检查验收,把握全局,周密规划,搞好调度和协调,指导改革有序进行。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设置数不得超出原批准的机构数,确需增设机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要加大改革的资金投入,在国税内部力求节约正常经费开支,挤出资金作为改革专用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拨补一定改革经费,并通过与银行协作等办法取得资金支援;对多方筹措的资金要集中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有效使用,把有限的资金投向改革急需的项目上。要搞好改革的配套,将增值税三项改革、出口退税改革、会计改革等作为征管改革的组成部分,纳入征管改革的统一规划,从改革的设计、人员安排、力量搭配、软件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统筹考虑,系统规划,以防止分散人力、物力、财力,影响改革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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