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二、四、五、六、七、八条”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
税地段等级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6]53号 1996年9月3日)
我局沪地税地[1996]46号《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已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这次地段等级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照调整地段等级和相应适用税额,重新核定纳税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是以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该块土地调整后地段等级的适用税额为计税依据。例:某纳税人在闸北区柳营路,使用土地25000平方米,按照调整后的地段等级,核定该企业为五级地段,年应纳土地使用税=25000平方米×3.50元/平方米=87,500元。
二、纳税人使用土地涉及二个以上地段等级的,应按各块土地所属地界等级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例某企业使用土地30000平方米,其中20000平方米在四级地段,10000平方米在五级地段,核定该企业年应纳土地使用税=20000平方米×4.50元/平方米+10000平方米×3.50元/平方米=125,000元。
三、纳税人使用土地坐落在两条道路以上,按主要道路的地段等级标准计算;以道路作为划分地段等级界限的,道路两侧均按高地段等级标准计算。原来按道路划分地段等级的规定,即《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
三条中地段等级、适用税额、计征办法和我局沪税地[1989]27号文的划分地段等级(即不沿道路降低一级税额、十字路口采用平均税额)的办法,因不再适用而停止执行。
四、对实行土地使用权空转试点的九大企业集团,土地使用权由集团所有,但有关地段等级仍应按集团内各个企业的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将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