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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上海市外经贸企业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

  (四)当年新增机、电、仪产品出口创汇工资含量按外经贸委系统机、电、仪产品创汇平均工资含量计提(见附表)
  (五)上年创汇美元工资含量高于当年全市平均美元工资含量的出口创汇企业,凡具备条件的,应将经营出口的公司本部与非经营出口的基层分别考核。确不具备条件的,暂采用以下办法进行过渡:
  1.公司本部工资总额的80%与创汇挂钩,创汇工资含量计算办法按上;
  2.基层工资总额的80%与公司创汇挂钩,创汇达到上年实绩的,可提取上年工资总额,超上年实绩的按1:1比例计提基层工资增量;
  3.全公司20%的工资总额与利税挂钩,含量计算办法同上。
  五、工资总额列支渠道
  企业当年按工资含量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应不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新增工资的20%。经营出口的公司本部与非经营出口的基层采用过渡办法时,基层的工资总额应由基层自行消化。
  六、审批程序
  企业按上述办法提出工资增长方案,于10月底前报外经贸委、市财政监交机关审批后执行。
  七、清算办法
  采取年内预清算,次年第一季度正式清算的办法。企业应将当年按工资含量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报外经贸委主管部门和有关财政监交机关清算。清算经济指标实绩以外经贸委计划处统计报表和经核准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外经贸委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的当年创汇和利税实绩、工资总额提取等情况,抄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制约机制
  (一)将企业当年不发生亏损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二)利税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总额超上年实绩,但利润低于上年的,要按利润下降的幅度同比例扣减随效益增长提取的新增工资,但最多扣减40%,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创汇超上年实绩但实现利润低于1995年的(剔除不可比因素),要按下降幅度同比例扣减随效益增长提取的新增工资,但最多扣减20%。
  (三)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在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各种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总额应控制在1995年的实际水平之内,超过的部分应在工资总额内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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