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1996年上海市外经贸企业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
(沪经贸人干字[1996]1130号 1996年9月18日)
为了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政府调控监督”的企业工资分配模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根据外经贸部、劳动部、财政部[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805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外经贸委系统出口创汇企业和利税企业(包括企业所属分公司、基层等单位)经申报批准均可按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
(一)企业当年不发生亏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处理好出口规模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必须建立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
(三)贯彻“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对上年提取工资总额过高的,要参照系统企业平均水平作适当调整。
三、考核经济指标
(一)出口创汇企业以创汇和利税(指利润、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消费税)作为考核指标。两项指标的比重分别为80%和20%。
(二)利税企业以利税作为经济考核指标。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利税企业,可采用出口创汇和利税复合指标考核办法,所占比重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核定比例。
四、工资含量的计算
(一)出口创汇企业
上年创汇工资含量=上年工资总额提取数×80%÷上年创汇额
上年利税工资含量=上年工资总额提取数×20%÷上年利税额
当年新增创汇工资含量按外经贸委系统平均创汇工资含量计提(见附表)。
当年新增利税工资含量=上年利税工资含量
当年工资总额可进成本数=上年工资总额提取数+当年新增创汇、利税提取的工资总额
(二)利税企业
上年利税工资含量=上年工资总额提取数÷上年利税额
当年新增利税工资含量=上年利税工资含量
当年工资总额可进成本数=当年利税实绩×当年利税工资含量
(三)采用创汇和利税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按各项指标核定的比例和以上办法计算工资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