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
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6]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适用的程序问题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检[1996]20号)(以下简称《规程》),是我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2、市局印发的各种税务检查工作制度,包括各项规定、办法和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
3、鉴于涉外税收政策性强的特点,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涉外税收检查案件时 ,暂不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实行简易程序的办法(试行)》(京地税检[1995]396号)。
4、各级涉外税务稽查机构在执行“通知”第四条规定时,须报经市局研究后,由市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5、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涉外税收检查时,除了按照《规程》办理以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见附件二),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2]237号)(见附件三)和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见附件四)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的有关文书,由各区、县局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