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领取农婚知青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凭有关证明可变动到农婚知青在本市的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支付。本市无其他直系亲属的,由民政部门负责支付。
6.原来享受家属劳保待遇的职工,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依照《
劳动保险条例》和《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险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规定,变动享受劳保待遇的单位。
7.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依照《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8.破产企业中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劳模津贴和归侨补贴的人员,可按规定标准分别提取10年,交由接管单位支付。
国家、地方如新出台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的法律、法规,须经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方可列入清偿 内容。
八、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充分认识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对本市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采取多种措施,使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依法办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对挪用安置费用,有意克扣、拖欠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生活补贴费和其他按政策必须由企业支付的费用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赔;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安置费用的日常管理和审计,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的,应即予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4.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转变观念,积极创造条件,早日重新就业,并尽力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对职工不理解安置工作的,要耐心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不愿接受就业指导的职工,可不再予以安置;对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职工,公安部门应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
5.各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政府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吸纳工作和按政策规定有关待遇的转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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