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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暂按企业破产时实际退休职工人数和本市上年退休职工医疗费用人均实际发生数,从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得中提取为期3年的医疗费用,专款专用。处置破产企业财产不足支付上项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解决。
  在本市完善的医疗保险办法未出台前,拟建立市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解决市医疗保险基金垫付或支付不足的问题。具体办法另定。
  8.对企业离休职工应在破产审理期间稳妥落实好管理问题,并按政策规定的有关津贴标准在破产清偿中一次性提取10年,划转接管单位。企业离、退休职工的交通费补贴、企业退休职工一老养一老的生活补助,均可按政策规定的现行标准一次性提取10年,交由接管单位支付。
  六、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后的管理和安置工作
  1.破产程序终结时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凭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待遇。失业期间,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优先介绍破产企业职工就业。就业条件较差的,应参加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与临时性劳务输出,劳务收入归己。
  2.符合就业条件的破产企业残疾职工的安置费用在破产清算结束后,划转残疾职工所在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推荐就业。
  当前为解决残疾职工就业安置的管理问题,可暂按两倍本企业同类职工的水平提取安置费用,划转行业指定的接管单位。
  七、妥善处理好企业破产后的遗留问题
  1.原城镇青年在应征入伍同时,单位已发录用通知的现役军人(即“两张通知一起发”),由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新的接收单位。
  2.职工遗属(包括因工或因病死亡)生活补助费按上年实际支付标准,从处置破产财产所得中提取后,一次性发给遗属本人或监护人。提取年限,可按配偶10年、子女满16周岁处理。
  3.未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由企业自行管理、发放费用的征地养老人员可按沪劳关发[1994]30号文规定的标准,从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得中提取养老费用后,划转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管理。在养老管理未实现社会化之前,此项费用暂由破产企业所在行业代管。
  4.支农职工的生活补助、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有关待遇,按企业上年实际支付水平从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得中一次性提取10年,划转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管理。目前可暂由行业代管。代管期间,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沪劳访发[1993]29号文的精神,继续承担应由社会统筹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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