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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安置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破产企业职工进行转业培训,并通过洽谈,积极介绍推荐就业。重新就业后,吸纳单位与职工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安置费应划归接收单位。签订3至5年合同的,接收单位取得一次性安置费的50%,另外50%归职工个人。
  4.提前退休。
  职工在破产审理终结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连续工龄(含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破产企业中原征地农民工符合提前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含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从破产财产清偿中提取一定费用为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统筹费满15年,解决其提前退休的困难。缴费基数及比例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计算。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作为退休或退职安置。
  五、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1.破产企业职工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贴按本市失业救济金第一年计发标准发放。但产期女职工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医疗期内及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破产企业职工待安置期间的医疗费支付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上述生活补贴与医疗费用开支在企业宣布破产后的前3个月,由市帮困基金垫付;以后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垫付。垫支费用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按第一清偿程序归还。
  4.破产企业职工在待安置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缴费部分继续记账,但免予缴纳;个人缴费仍由职工本人承担。
  5.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上海市企业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前,可按照沪劳险发[1992]76号文规定的计发标准,从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得中一次性提取10年,暂由行业代管,待本市企业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结余部分划转工伤保险机构管理。
  6.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目前由行业暂行管理,但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管理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在行业管理期间,从企业破产财产清偿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费用标准按每百名退休人员设置一名管理人员,人均管理费开支15000元计算,提取年限为10年。
  7.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开支,在破产审理期间由市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按第一程序优先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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