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转让方式为主依法转移,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一般暂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四倍提取。
3.企业职工人数按截止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的企业在册人员计算。但计算安置费时必须剔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人数。
4.安置费用主要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待安置期间有关促进就业的开支等。
5.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计发,由破产企业安置工作机构根据在册职工本企业工作年限、再就业难度等因素确定标准,一般人均不超过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企业破产清偿结束后,根据清算组制订的安置费分配方案将一次性安置费分发给职工个人或其接收单位。
6.原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可先行垫付,并在安置费用中按实提取。
7.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安置费用仍不足的,按照破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提取的安置费用如有结余,在破产终结时,由清算组划转企业所属政府财政部门,用于其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面。
四、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应贯彻多渠道、多形式的原则,尽最大努力避免大批职工失业。对破产企业职工可通过以下办法安置:
1.随企业资产安置。
在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前,其他单位愿意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并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政策;购买部分成套设备或土地使用权的,应按比例吸收破产企业职工。
无论是通过整体接收或部分购置途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均可以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按规定抵冲购置费用。
2.自谋职业。
破产企业职工可通过各种途径自寻工作单位或申请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凡申请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工商行政部门应予优先办理登记;以集资、入股形式兴办的“三产”,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者的一次性安置费,经公证后,可在破产清偿结束前预先发给职工本人。
3.介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