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
《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
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沪试点办[1996]第16号 1996年10月22日)
现将经上海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暂行意见》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暂行意见
为了配合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动国有企业破产顺利实施,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
《破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根据
《破产法》与
《通知》有关规定的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在实施企业破产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二、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机构
为了保证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落实,应当在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之下设立职工安置工作机构。安置工作机构接受清算组直接领导,并在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职工安置工作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在破产审理期间,落实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开展职工转业培训,介绍职工重新就业,指导职工组织起来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对再就业难点进行重点帮助;制订并实施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分配方案。
职工安置工作机构在人民法院宣布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企业清算组解散时结束工作。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和使用